吉林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四章 特别规定第三十七条已修改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24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