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灾害防御活动的,均应遵守本条例。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7月3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