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章 防御规划与设施建设第十条已修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城市规划、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经济开发等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对气象灾害风险和对局部地区气候可能造成的影响做出评估。论证结果作为相关项目审查的依据。有关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必须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经其审查的气象资料。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7月3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