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测绘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已修改未经测绘成果提供部门或者单位同意,擅自复制、销售、传播、转让或者转借测绘成果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