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行政区划地图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民政部门编制;普通地图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编制公开出版涉及专业内容的地图,应当事先将专业内容报省专业主管部门审核。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