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夜郎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生态环境保护第十五条已修改在夜郎湖水资源环境保护范围内应当大力植树造林、封山育林,逐步提高森林覆盖率,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禁止在25度以上的坡地开荒种地,已经开垦的要限期退耕还林、还草。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