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红山文化遗址群的事业性收入,专门用于文物保护。

红山文化遗址群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红山文化遗址群保护。

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