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红山文化遗址群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擅自移动、拆除或者污损、破坏标志说明、界桩等保护设施的,由红山文化遗址群保护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