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补种损坏的林木,可以处以毁坏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