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的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林业发展规划的宜林荒山荒地。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