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第四章 林地的保护和利用第二十二条已修改禁止将林地开垦为耕地;禁止在未成林造林地、幼林地、封山育林区林地内从事危害林木的活动。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