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制定或者调整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其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及有关方面的意见。

制定或者调整列入价格听证项目的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必须举行价格听证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举行价格听证会30日前发布公告。价格听证项目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定价权限确定并公布。

制定或者调整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应当举行听证会而未举行的,价格决策无效。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