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对经营者有价格违法倾向或者轻微价格违法行为的,可以进行调查、告诫,并予以制止。
价格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应当出示有效证件,文明执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和阻碍价格监督检查活动。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价格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