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价格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基层自治组织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价格管理权限、范围、程序以及中央和省定价目录,擅自制定或者调整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擅自设立服务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各级国家机关不得将职责范围内的公务活动变无偿为有偿,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服务费。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