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单位和个人有享受整洁、优美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有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对损害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