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其他规定第四十四条已修改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应当持证执法、文明执法;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0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