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进行野生动物生存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