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四章 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管理第三十一条已修改运输、邮寄、携带省重点和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应当持有狩猎、人工繁育、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或者出售、收购、利用批准文件以及检疫证明。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