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文条例/第四章 水资源调查评价第二十三条有效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的单位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