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全省和跨设区的市的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具体工作由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承担。其他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具体工作由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承担。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