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出租汽车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4月14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