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营运服务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出租汽车停车场(站)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行业规范要求,并应当设专人负责管理。火车站、机场等客流较集中场所设置的出租汽车场(站),由出租汽车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4月14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