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资质管理第十五条有效出租汽车管理办公室应当对经营者的经营资质和驾驶员的客运资格进行年度审验。审验合格的,可以继续营运;审验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合格的,收回经营权,超过90日不参加审验的,视为自动放弃经营权。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4月14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