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岩画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三条有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海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收缴的岩画,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在结案后三十日内无偿移交文物主管部门指定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鼓励单位和个人将所收集的岩画捐献给当地文物主管部门研究收藏。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30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