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岩画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十四条有效岩画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专职或者兼职文物协管员负责本地岩画的保护工作。岩画所在地有自然村的,文物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文物管理机构应当与村民小组签订岩画协助保护协议;有采矿企业的,应当与采矿企业签订岩画协助保护协议。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30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