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岩画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管理第十二条有效在岩画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建设破坏岩画本体、历史环境风貌和造成环境污染的设施。因特殊情况确需在岩画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保证岩画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同意后,予以批准。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3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