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本市出租汽车营运实行公司化管理。出租汽车公司应当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有符合规定的办公场所和管理人员,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和健全营运安全、客运服务、奖惩、员工岗位培训等管理制度;

(二)组织经营者、驾驶员进行业务和相关技能、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学习教育;

(三)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日常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失物查找以及营运车辆调度;

(四)根据承包合同约定,提供周到的服务;

(五)按规定的标准收取服务费。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