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五章 出租汽车公司管理第三十三条已修改本市出租汽车营运实行公司化管理。出租汽车公司应当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有符合规定的办公场所和管理人员,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制定和健全营运安全、客运服务、奖惩、员工岗位培训等管理制度;(二)组织经营者、驾驶员进行业务和相关技能、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学习教育;(三)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日常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失物查找以及营运车辆调度;(四)根据承包合同约定,提供周到的服务;(五)按规定的标准收取服务费。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