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营运管理第三十条已修改乘客、驾驶员及经营者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投诉。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