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营运管理第二十八条已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可以拒绝支付租费:(一)出租汽车无计价器、不使用计价器或者计价器显示金额不清的;(二)出租汽车在起步价里程内发生故障或者事故,无法完成运送服务的;(三)驾驶员未经乘客允许另载他人的。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