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营运管理第二十二条已修改本市出租汽车应当在指定的区域内经营,不得提供起点、终点均不在指定区域内的客运服务。非本市出租汽车不得提供起点、终点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客运服务。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