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第二十七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下一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印发下一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全体代表。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办理答复和代表反馈意见等相关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但是代表建议和答复意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依法不予公开。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9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