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已修改学校、幼儿园等教学单位和科研机构应当保证教学研究和生活设施符合安全标准,加强安全教育和管理。除正常教学研究活动外,学校、幼儿园禁止以任何形式或者目的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活动,不得将正常使用的教学场所作为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或者机动车停车场。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