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生产、经营、运输等环节的产品追溯制度,对烟花爆竹产品及其外包装粘贴登记标签、产品标签和警示标志,并建立烟花爆竹生产、采购、销售档案,档案留存三年以上。

烟花爆竹生产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在高温、雷电、暴雨等极端天气下进行生产。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不得在许可范围以外存放、经营烟花爆竹。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