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在危险化学品园区内建设;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不在危险化学品园区内的,应当限期迁入或者转产、关闭。危险化学品园区建设前应当进行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已经建成的,应当每五年进行一次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未进行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的,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