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并加强监督考核,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生产经营全过程。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

(一)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二)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每年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监督;

(三)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及有效实施;

(四)督促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报告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