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本条例所称优抚对象,是指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军队离休退休人员、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