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修改废旧金属收购业违反第二十条第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机动车维修业违反第二十条第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6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