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勘察、设计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条例。市(行署)、县(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勘察、设计的监督管理。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建设管理机构负责垦区、国有森工林区内勘察、设计的监督管理,业务上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交通、水利、人防等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做好本专业勘察、设计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