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额度,向勘察、设计单位支付勘察、设计费。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质量,向建设单位提供勘察、设计文件。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