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第三章 发包与承包第二十条已修改民用住宅建设项目中的水、电、燃气、消防、抗震设防、供热、电视、通讯等专业设计,不得分别发包,应当统一勘察、设计,统一出图,禁止行业或者部门垄断。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