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民用住宅建设项目中的水、电、燃气、消防、抗震设防、供热、电视、通讯等专业设计,不得分别发包,应当统一勘察、设计,统一出图,禁止行业或者部门垄断。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