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第二章 从业资格第十一条已修改资质证书实行年度检验制度。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年度检验。未经年度检验或者年度检验不合格的,应当按照规定重新申请资质等级。在确定新的资质等级之前,不得从事勘察、设计活动。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