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在开发区贯彻实施,依法制定开发区的各项行政管理规定;

(二)编制开发区的总体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投资者在开发区的投资项目,管理开发区的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依法办理开发区的有关涉外事务;

(四)依法管理开发区范围内的土地规划、征收、开发和使用,以及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与管理;

(五)管理开发区的财政事务;

(六)管理开发区的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统计、审计、物价、建设、环境保护、公安、司法、安全生产等行政工作;

(七)兴办和管理开发区的公共服务和社会公益事业; (八)指导、协调工商、税务等部门设在开发区内的派出机构、分支机构;

(九)市人民政府依法授予的其他职权。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