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九条已修改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要求:(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污迹,无渣土,无蚊蝇孳生地等;(三)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其整洁、完好。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