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并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建设需要的经费。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