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二条已修改从事车辆清洗、修理,以及废品收购和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应当保持经营场所周围环境卫生整洁,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