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十九条已修改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应当负责责任区的卫生、绿化、美化,并承担清雪铲冰任务。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