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十三条已修改画廊、报栏、交通标志、候车亭、垃圾箱等设施,应当整洁美观、安全牢固,不得有碍市容观瞻。设置单位应当定期维修、更新,保持其完好。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更新;逾期未更新的,责令拆除。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