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十一条已修改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定期进行整修、清洗或者粉刷。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整修、清洗或者粉刷所需费用一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