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办法第五条已废止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工作,做好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工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范围配合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的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