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社会市面用文,应当蒙汉两种文字并用:

(一)大型会议、重要活动的会标、条幅、横幅、标语;

(二)单位名称、公章、文件头、牌匾、证件、奖状、锦旗及印有党政机关、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名称的信封、信纸;

(三)报刊名称、用汉字显示的电视台名称、行政事业单位网络主页的单位名称;

(四)机场名称、车站站名、交通标志,机动车辆车门上的单位名称;

(五)街道名称、路标、店牌、门牌、公共场所的设施名称、界牌;

(六)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七)需要公众周知的其他社会市面用文。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